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四个元素,忠诚所强调的是政治本色,为民所强调的是宗旨理念,公正所强调的是价值追求,廉洁所强调的是基本操守,每个元素具有自己的特定内涵。
对于从古代开始,死刑在一些国家从未被禁止,可是在这些国家里,杀人犯却从未绝迹我想说的是,你能想象这个国家到处都是罪犯的那种场面吗?如果废除死刑,杀人犯就会绝迹了吗?历史上还会有王朝(秩序)吗?当然,如果只是一种可能。中国人常说:冤冤相报何时了。
但这也并非案件的重点所在吧。所以,我认为这正是人道主义的体现。药家鑫、敖翔都算是情绪失控杀人,而在一个优等生、好学生面前,药家鑫无疑更值得同情。对于人的行为的确要受约束,可这并不意味着人的生命可以由国家来剥夺,因为国家是经过人们的赞同而建立起来的,个人不可能会将生命权交给国家处置我想说的是,人们同政府签订契约,于是这社会便有了一套规则,而当你严重违背了我们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那你就必须出局。当然,通过这一案件,我们看不到任何历史的进步,但不能因为太小没看到就说没有吧。
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更是声称,案件没有造成太大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同于药家鑫案。难道杀人还分等级不成?难道药家鑫就那么该死,敖翔(犯罪嫌疑人)就不该死?近日在看刘星的《西窗法雨》,里面有一篇《死刑的存废》。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阅,对于促进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诚然,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势必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事先的告知程序可以避免裁判文书上网后,当事人又提出撤下裁判文书的现象。从司法实践来看,民商事案件中败诉一方或是违约或是侵权,当然不希望其违约或侵权的信息被上网公开。法院在立案送达诉讼须知时写明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内容,并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事宜。
但如果能以裁判文书上网为契机,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这远比只是将裁判文书例行公事地往网上一挂的效果更理想。另外,各地法院人财物差距较悬殊,所有裁判文书都上网势必增大法官的工作量和法院的负担。
一种观点认为,全国法院每年审理上千万案件,大量的没有典型意义或指导价值的裁判文书上网,起不到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而且会造成许多裁判文书沦为过剩信息。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更是不愿意将当被告的事情公之于众,更何况如果败诉的裁判文书上网,势必让行政机关领导丢面子。目前法院裁判文书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等网站以及地方各级法院、各专门法院的网站公布。公民的知情权,意味着公众对所有相关的信息都有全面地、客观的知晓权利,而不是仅仅限于信息发布者有选择、有保留或者有隐瞒的信息内容。
但应当注意的是,对当事人的姓名不得处理为姓+某某来代替。有瑕疵的裁判文书或质量不高的裁判文书上网,势必会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法院的领导对此也有许多顾虑。今天的怎么看未必完全参透其中要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随着对司法规律认识水平的提高,我们一定会看得更加清晰。凡事都有利有弊,关键要兴利抑弊。
各级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晒在网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受到媒体和网民的好评。上网裁判文书使案件质量较为直观地呈现在当事人、律师、其他法官及社会公众的面前,法官不仅在裁判文书说理、逻辑结构等方面更加细致严谨,而且还要彻底避免笔误、错字的产生。
总之,让司法的阳光一方面要发挥其防腐的功效,同时也要兼顾特定利益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灼伤,实现以公开促公正的终极目标。现代司法制度在确定审判公开这项原则时,就已经把对当事人的保护考虑在内。
一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应上网。但裁判文书上网热的背后,还存在不少的争论。这些都是裁判文书上网必须面对的问题。选择性上网是指有的法院只将质量好的优秀裁判文书上网,将有典型意义的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上网。审核合格后,交由网管人员进行技术处理后上传文书。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改革中一项全新的举措,其利弊优劣还只是初显其形,理论实务上还有一些问题没有找到答案。
二是裁判文书应当全部上网,不考虑不公开审理的例外,不考虑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不愿公开,更不考虑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情况。怎么看裁判文书的全部上网或选择上网自从裁判文书上网出现以来,关于裁判文书全部上网还是选择上网,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可能扩大了人民群众对裁判文书的质量、裁判尺度等问题的不满情绪,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引导社会公众对是非曲直的判断,确定一定的法律秩序与规则。
但何为正当理由?这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的问题。另外,一些有暴力血腥的描述和有可能传授、传播犯罪方法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也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
这些内容一旦上网公开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某种损害,而且这些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是自然人享有、不受非法公开、不受干涉和干扰的一种独立的权利,都属于应当受到保护的范围。这些都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和尺度要避免两个误区。法院应当做到裁判文书上网既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还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那些违约或侵权败诉的当事人担心公布裁判文书影响其商业信誉的理由,则很难构成裁判文书不上网的正当理由。裁判文书上网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公开改革中步伐较大、较受公众瞩目的改革举措之一。
有人主张裁判文书上网之前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不同意上网的就不应上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上网提出异议后,法院不予理睬。
这是审判公开的要求,既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又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司法行为。如何使裁判文书上网更多展示其益处,发挥其阳光防腐的功效,又尽可能地避免日光灼伤之后果。
这两种做法都是片面或极端的,都需要纠正。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以外,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均应当上网。统一裁判文书网应当按照法院层级、案件类型、案件信息进行分类管理,还要规范统一裁判文书格式,设置多重便捷的查询方式和模糊搜索功能,实现裁判文书功能利用的最大化。因此,全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应当成为法院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制度,展示审判质量的常态工作。
龙飞,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如何处理好裁判文书上网与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首先,裁判文书上网要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予以技术处理。
这种做法是将裁判文书上网异化为优秀裁判文书上网,人民群众无法对裁判文书进行全面的了解,无法有效地行使监督权,从而违背了审判公开这一宪法原则的要求,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民主价值更无从体现。当事人之所以选择调解或撤诉,是因为不想让纠纷公之于众。
当事人明确请求不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由审判人员审查其理由是否正当。二是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应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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